为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辅导员履职情况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进一步提升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辅导员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考核辅导员履职情况和工作实绩,注重质和量相结合,点和面相结合,常规和创新相结合,过程与结果相结合,考评与奖惩相结合,确保考核工作全面反映辅导员工作开展情况,强化考核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是指在学生工作机关、学部院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全职辅导员、双肩挑辅导员和学生事务助理。兼职辅导员是指在学部院系兼职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人员。
辅导员考核,分为单位年度考核和辅导员工作考核。针对不同类型辅导员进行分类考核,采取差异化、多样性的考核标准和方式。
1.单位年度考核具体是指各单位根据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要求,立足辅导员岗位职责和任务分工,考评其履职尽责情况。
(1)全职辅导员:学生工作机关、学部院系全职辅导员由各单位根据学校年度考核要求进行工作考核,结合学生工作岗位职责和特点,侧重思政工作和育人实绩的评价。
(2)双肩挑辅导员:学部院系双肩挑辅导员由各单位按照学生工作考核标准的100%工作量进行单位年度考核。
(3)学生事务助理:根据年度考核要求进行工作考核,由各用人单位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共同组织实施。
(4)兼职辅导员:学部院系兼职从事学生工作的专任教师、管理人员、研究生等人员,单位年度考核由各单位根据相应类别人员考核标准单独进行。
2.辅导员工作考核具体是指学部院系针对承担班主任工作的专兼职辅导员,参照本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考核其带班情况和育人实效。
辅导员工作考核主要以辅导员岗位履职情况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育人成效和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师德师风、个人品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强化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的考察。
能,是指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侧重从思想引导、情感疏导、学业辅导、行为教导、就业指导等方面考察育人工作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具体包括开展教育活动、深度辅导、参加培训、宿舍走访、听课巡课、完成任务、工作记录、总结汇报等工作的情况。
绩,是指完成育人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成效等实绩。具体包括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效果,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成果,以及培养典型模范和开展特色工作的情况。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小组全面负责辅导员工作考核的统筹安排、结果审定与争议处理等工作。
学部院系成立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由单位党政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学部院系相关领导、学工机关代表、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单位辅导员考核的组织实施。
辅导员考核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个人述职:辅导员个人向学部院系提交考核自评材料,进行述职。
2.单位审议:学部院系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考核工作,确定考核结果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
3.学校审核:党委学生工作部监督各单位考核工作执行情况,确保考核程序规范有效,审核后报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小组审批。
4.结果公示:党委学生工作部将审批结果通知各单位,并公示全校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
学校对辅导员实行年度考核,以学年为单位,于每年底进行。
辅导员考核工作分为个人自评、学生评议、学部院系考评三个部分,在总分中所占权重分别为10%、30%、60%,考评总分满分100分。
(一)个人自评(10%):辅导员对本学年的工作做出全面总结,对照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个人自评,填写《北京师范大学辅导员自评及学部院系考评量表》,并提交述职报告。
(二)学生评议(30%):学部院系组织辅导员所带班级随机抽取30%-50%的学生对其进行评议,填写《北京师范大学辅导员所带班级学生考评量表》。
(三)学部院系考评(60%):学部院系依据考评内容和标准,结合辅导员个人自评、学生评议,对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评议,填写《北京师范大学辅导员自评及学部院系考评量表》。
学部院系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汇总整理辅导员的个人自评、学生评议、学部院系考评三部分得分,确定考核结果,填写《北京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结果汇总表》报送至党委学生工作部。
(一)辅导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与其待遇、奖惩、职务聘任、职级晋升等挂钩。
优秀等级人数不超过各学部院系参加辅导员考核总人数的20%(含20%,最终人数按四舍五入计算),其余为合格或不合格。
(二)授予优秀等级辅导员“北京师范大学优秀辅导员”称号。学部院系从中择优推荐人选申报“北京师范大学十佳辅导员”。优秀等级辅导员在推荐评选“北京高校十佳辅导员、优秀辅导员、优秀德育工作者”“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以及职务聘任、职级晋升、学位提升、培训研修等方面优先。
(三)考核年度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1.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不合格;
2.因个人工作失误而直接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对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3.工作长期懈怠,不主动改进;
4.传播不良思想、反动言论;
5.未按学校要求完成深度辅导工作;
6.学生评议、学部院系考评得分不及格;
7.专职辅导员每年未达到24培训学时,兼职辅导员每年未达到12培训学时。
(四)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采取以下惩处:
1.酌情扣发辅导员岗位补贴和带班津贴;
2.本年度不得申报辅导员业绩奖励;
3.本年度不得参评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各级各类奖项;
4.专职辅导员1年内不得申报聘用高一级管理岗位职级和专业技术岗位,兼职辅导员由各学部院系审定;
5.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者将调离辅导员岗位。
(五)入职不满1年的辅导员不参加辅导员考核,考核结果由所在单位根据履职情况酌定。因在职脱产进修、岗位挂职借调、病假等离岗三个月以上的辅导员,不参加考核,考核结果由所在单位根据履职情况酌定,并取消当年评奖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