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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学工发〔2020〕6号《北京师范大学专职辅导员岗位变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9-0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服务学校“双一流”建设目标,全力配合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专职辅导员岗位同其他类型岗位的交流机制,进一步规范专职辅导员岗位变动工作,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师校发〔2019〕2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遵循“高标准选聘、科学化管理、多元化培养、全方位保障、多样化发展”的培养思路,推动辅导员成为学校学生工作队伍的专家力量、学校管理队伍的支柱力量、学校教师队伍的骨干力量、学校服务社会的先进力量、学校“双一流”建设的中坚力量。

第三条 辅导员队伍是学校人才队伍的蓄水池和后备军。为进一步推动辅导员队伍科学化建设,结合学校发展实际、队伍建设目标和工作岗位职责等,为专职辅导员搭建能力提升平台、拓展开阔视野渠道、提供工作历练机会、健全人事调动机制,确保辅导员队伍对学校人才工作的有效支持,促进辅导员队伍的人才流动。

第二章  岗位变动类型

第四条 转出专职辅导员岗位

1.由专职辅导员岗位(含全职辅导员、双肩挑辅导员)转入行政管理岗位以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等。原则上保留原职级、职称,具体参照转入单位及新任岗位类别确定。

2.由专职辅导员岗位(全职辅导员)转入教学科研岗位。在符合学校教学科研岗位聘用资格的前提下,具体参照各学部院系教学科研岗位聘用条件,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级别。

第五条 转入专职辅导员岗位

由行政管理岗位、教学科研岗位等其他类型岗位转入专职辅导员岗位(全职辅导员)。原则上保留原职级,并根据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级别。

第六条 学工系统内部岗位调动

1.专职辅导员(全职辅导员)在学部院系、学工机关等单位间进行岗位调动,专职辅导员身份不变,保留原职级、职称。

2.专职辅导员(双肩挑辅导员,即教学科研岗位)转入专职辅导员岗位(全职辅导员),其专职辅导员身份不变,人事岗位发生实际变动,保留原职级、职称。

第三章  岗位变动要求

第七条 基本条件

1.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品行操守和合作意识;

4.具备完成岗位任务所需的专业素养、能力或技能条件;

5.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岗位聘期内年度考核合格。

第八条 必要条件

1.转出专职辅导员岗位人员须从事辅导员工作满4年。

2.转入专职辅导员岗位人员和学工系统内部岗位调动人员,须从事辅导员工作满2年。

第四章  岗位变动审批

第九条 组织单位

1.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小组负责专职辅导员岗位变动的审批和决策等工作,小组办公室(即党委学生工作部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负责具体组织事宜。

2.调入单位负责提前同调出单位沟通协调,明确调入人员分工和职责等事宜,并报送专职辅导员岗位变动事宜至工作小组办公室。

3.调出单位须科学合理安排人员分工,确保调出人员负责工作能够得到有效衔接。

第十条 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人员向所在单位提交岗位变动申请,填写《北京师范大学专职辅导员岗位变动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2.单位审批。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员的基本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其工作情况和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评议。单位批准后,党政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

3.学校审批。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小组审批,根据工作实绩、岗位需求等进行讨论评议,做集体决策。学校批准后,工作小组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字。

4.办理后续人事手续。申请人将《审批表》提交人才人事处,根据学校相关要求完成后续岗位变动程序。

第十一条 补充说明

由专职辅导员岗位转入教学科研岗位,须根据学校人才聘用要求,经学校人才人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再进入辅导员岗位变动申请程序。

第五章  岗位借调

第十二条 校内单位岗位借调

经所在单位批准同意后,借调人员填写《北京师范大学专职辅导员岗位借调登记表》,报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小组审批,并由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校外单位岗位借调

由党委组织部统筹安排,经所在单位批准同意后,借调人员填写《北京师范大学专职辅导员岗位借调登记表》,报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小组审批,并由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专职辅导员须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未经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小组审批同意,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校区所辖在岗在编专职辅导员的校内调动和岗位变动。校外调动和岗位变动根据学校人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由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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