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研修
(转)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关于实施2017年高校辅导员访问学者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6     浏览次数:

教思政司函〔2017〕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升高校辅导员队伍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2017年我司继续实施高校辅导员访问学者计划,选派高校辅导员骨干作为国内访问学者赴部分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全国高校辅导员发展研究中心进行访学研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热爱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有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3. 原则上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3年以上,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4. 近3年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思想政治工作类论文1篇及以上,或主持过省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类研究课题或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或出版过高水平专著并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省级、全国辅导员年度人物及全国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获奖选手优先录取。

  二、管理要求

  1.访学期限一般为3—6个月,根据需要可适当延长。接受基地、研究中心负责辅导员访问学者的计划制定、中期检查、结业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并为辅导员访问学者提供不低于博士研究生标准的科研工作及生活条件。

  2.辅导员访问学者的培养由接受基地、研究中心负责。接受单位要安排思想政治教育博士生导师作为辅导员访问学者的导师,指导其学习和科研提升,并安排专人负责辅导员访问学者的遴选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3.辅导员访问学者在入学一周内制定详细的访学计划,访学期间要认真执行计划,切实完成预定任务。指导教师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4.访学期间,辅导员访问学者要在导师指导下积极参加科研活动。访学期满,原则上要做一场不少于2小时的专场学术报告,至少提交一篇由导师签署意见的达到公开发表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已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辅导员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的科研成果属辅导员本人和接受单位共有。

  三、实施流程

  1.申报数量

  原则上每所高校限报1人。

  2.接受单位及接受人数

  2017年高校辅导员访问学者计划接受单位为部分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及全国高校辅导员发展研究中心,各基地、研究中心不得接受本校辅导员访问学者,具体接受数量和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3.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辅导员访问学者需填写《高等学校辅导员访问学者推荐表》(附件2),经学校主管部门及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加盖公章,并于2017年10月31日前邮寄至接受单位(同时发送电子版),逾期不予受理。

  (2)接受基地、研究中心审核《高等学校辅导员访问学者推荐表》,确定接受名单并下发接受通知,同时将接受辅导员访问学者情况报送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

  (3)辅导员访问学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接受基地或研究中心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接受单位请假,三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访学资格。

  四、经费管理

  1.辅导员访问学者在访学研修期间的培养费、住宿费等费用不得高于接受学校一般国内访问学者相应费用的标准。

  2.选派学校应与辅导员访问学者签订培养合同。合同中要约定研修目标、预期成果及其考核方式,也可约定研修期间培养、住宿、交通等费用的分担办法,研修结束后回校工作的承诺及违约责任等。

  3.派出学校要将辅导员访问学者纳入本校教师进修总体规划,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

  4.辅导员访问学者研修期间人事关系在选派学校,期满后回选派学校工作,研修期间的工资、津贴、福利、职务评聘等原则上不受影响,研修情况和成果作为其业务考核、职务聘任的依据之一。

  5.教育部思政司将根据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及研究中心接受辅导员访问学者的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接受单位应为辅导员访问学者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教育部思政司思想教育与网络处 崔海霞

  联系电话:010—66097156

  附件:1. 2017年高校辅导员访问学者计划接受单位名单

     2. 高等学校辅导员访问学者推荐表

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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